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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权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592
- 发布时间:2021-10-24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基层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试图讨论这个问题如下:
一、争议来源: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事实上,上述规定确认了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即基层法院对涉外案件没有管辖权。
二、有争议的观点:
我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明显与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仅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的规定相抵触,即司法解释形式的《规定》核心条款超越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违反上级法律。当下级法的内容超过上级法的内容时,根据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的原则,我们认为应适用上级法的规定。
2008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明确了涉外一审的管辖权。以湖北为例,认为涉及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少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反,诉讼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应由基层法院审理。我们认为,这个《通知》是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的,符合下位法的立法原则,不超过《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权利。它与《民事诉讼法》相呼应,应该有效。同时,在《规定》与《通知》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废止《规定》中关于该内容的相关规定,适用《通知》中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的规定。事实上,我们的意见也已被很多原讼法庭接受。
基于上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标的金额在200万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标的金额在200万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关键词:洪山商务律师
文章来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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