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维权”还是“敲诈”——消费者的“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1028
  • 发布时间:2021-10-27

随着中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中国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过高价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的华硕过高价格索赔案和2008年的燕京啤酒过高价格索赔案。“华硕天价索赔”曾在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引发热议,专家对消费者向商家索赔天价的性质存在严重分歧。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过高价格”的行为应视为“过度维权”行为,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滥用权利,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过消费者向商家索要高价的案例。在这里,我将根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对这种行为做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

第一,消费者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运营商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3.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或者申诉,要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责令经营者赔偿损失;

4.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二倍。

第二,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禁止滥用权利。

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活动主体,其行为当然要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虽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消费者行使权利超出法定限度,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触犯了刑法,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使权利”并不是我国刑法中非法妨害的原因。

三、消费者“高价索赔”的定性行为。

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促销活动,在经营者的门店购买了十几种商品,然后要求赔偿经营者价格欺诈造成的损失20万元。经营者不同意的,向新闻媒体曝光,向物价部门投诉经营者价格欺诈,要求物价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经营者可能面临数百万的罚款,甚至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不少专家认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数额高于法定数额,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经营者意见不一致时,消费者通过向政府部门举报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敦促经营者接受其诉求,这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应被视为“以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因此,消费者的“高价索赔”行为并不违法,不能视为构成敲诈勒索。

综合分析消费者的行为,笔者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巨量”的起点是1000到3000,“巨量”的起点是1万到3万。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为构成本罪: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需要使用一些威胁或者勒索的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威胁手段的内容和方法是否违法不讨论;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价值必须超过1000元。

首先,本案中,消费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占有是非法的,而是行为人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和“不受法律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并不违法,但是超过法定限额的赔偿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无法律依据的利润应当返还,因此根据立法精神,将“非法占有”解释为“无法律依据的占有”更为合适。

其次,经营者拒绝其要求后,消费者通过向价格管理部门举报,促使经营者接受其要求,直至经营者承担巨额罚款或处罚。如果仅仅依靠“超出法定限度向经营者主张赔偿”不能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当这一要求无法满足时,经营者就会通过向物价部门举报而产生畏惧心理,进而被迫接受其要求,从而完全可以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消费者超过法定限额的索赔超过1万元,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中的“巨额”。

因此,消费者的行为应被视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消费者索赔的导火索是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过错并不能阻止加害人的犯罪行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方面要求经营者赔偿个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处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除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危害。如果消费者以经营者逃避行政处罚为条件要求超出法定限度的赔偿,实际上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权益,故将消费者的这种行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费者的高价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